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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小知识

来源:广州晟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03 作者:牛聘网 浏览量: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简单来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实际的用工单位(被派遣的办公单位)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

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管人不管工”,其只负责工资发放、社保等事宜,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均与其无关;

用工单位“管工不管人”,用工单位仅负责提供稳定的工作场所,正常的工作条件,其他的均与用工单位无关。

二、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区别

1、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可选择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

3、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劳动合同用工:社保等由实际用工单位缴纳。劳务派遣用工: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

4、用工特点:劳动合同用工:稳定性、固定性、长期性。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劳务派遣工可以获得加班费吗?

被派遣的劳动者同样可以获得相同岗位的加班报酬,用工单位必须同工同酬,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

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小结

1、劳务派遣制度也仅仅用于一些辅助性、临时性的岗位,虽说是要求同工同酬,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真正实现,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能担任重要的职位,即使是有晋升机会往

往都会因派遣用工的身份受阻。

2、劳务派遣用工并不属于用工单位的编制上,也就是时常出现在新闻中的“临时工”,编制上不属于用工单位,但是又在该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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